提出如下问题:
集团公司出具的各子公司加盖公章的代付款情况说明函,以主体公司代其他子公司统一对我方付款,作为销售方接受这份情况说明函以销各子公司客户货款,是否合理有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等待付款税务机关不会认可,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