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已开具好几个月的发票,发现开票名称写错了,需要红冲之后重新开具,请问
1、开具给对方的那一联是不是必须要收回来,不收回来会怎么样
2、如果对方已记账,又该怎么办?
3、如果是专票,对方已经认证了,又该怎么办?
3个问题,辛苦老师对应讲解下,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开具给对方的那一联是不是必须要收回来,然后红冲。
如果对方已记账,再开一个蓝字发票给对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