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企业有法人股股东A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股东A借款给企业,一定要收利息吗?法人股股份A的企业汇算的时候要做纳税调整吗?甲企业要做哪些调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法人股东A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因实际未收到此部分利息,缴纳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中,此支出属于与法人股东A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甲企业无偿使用资金,无利息支出,不存在调整事项。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