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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问题

2019-11-06 11:55:4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后客户支付30%货款(2017年9月已收到),货物发出后到达客户仓库支付60%(2018年5月已收到,但我公司未发货)。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这种预收款方式,这两笔款均已超过12个月,但至今还未发货。请问这两笔款我要申报增值税吗?如果申报,使用哪个汇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贵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率企业一般是按照业务发生日或者当期期初汇率二选一。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贵公司的业务个人理解应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形式,应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做为纳税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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