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1、如何判断企业与企业之间是否是关联公司
2、贷款给关联公司,涉及到什么税种?如果有,怎么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关联企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也对关联关系进行了阐述,有下列情形得也属存在关联关系: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同的控制,仅在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另外,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要点提醒:
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才能免征增值税
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二)非统借统还业务融通资金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论金融企业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应税服务行为。对非金融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法人股东以非投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所投资企业而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个人将资金贷与企业或他人使用收取利息等,均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额为销售贷款服务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金融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所称贷款服务,则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