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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属于非货币性财产,不是货币性财产。 |
专家回复 | 这里所说的非货币是相对于货币出资来说的,只是针对经济法所定义的出资方式,并不是指会计上定义的货币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