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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2019-11-28 15:11:3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想请问下,我如何理解这里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与航司签订了票代协议就成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了吗?还是需要申请什么资质?

这条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尤其是为什么航司只提供签收单据,而不提供发票作为有效凭证?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与航司签订了票代协议就成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不需要申请其他资质。
因为国外没有发票。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因为这不属于流转税业务,属于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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