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提供大型的施工设备并配备有操作人员,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建筑服务性质,可是客户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并开具13%租赁发票。我们又把该合同内的操作施工分包给了包工头,包工头给我们开具建筑劳务发票。
请问老师,我们给客户的租赁合同是否合适?包工头给我们开具的建筑劳务发票能否入成本项下的分包费?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们给客户的租赁合同不合适。
包工头给您们开具的建筑劳务发票能入成本项下的分包费。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