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出租场地,但场地上有临时建筑,我出租发票都开场地租赁可以吗?还是接怎么比例,部门场地,部分房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地字[1986]8号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因此,贵公司在合同中分别约定场地租赁费和建筑租赁费,那么场地租赁不用缴纳房产税,出租临时建筑需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具体的比例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不能只开场地租赁费,否则税务机关会核定房产税的价格,也就是贵公司有少缴房产税的嫌疑。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