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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入福利化问题

2019-12-20 15:23:24
提出如下问题: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托儿补助费,差旅费补助,误餐补助。这些是需要与工资一起发放,就可以不计入个税所得额计税吗?那单独从企业计提的14%福利费支出的各项补贴就一定要贴票报销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不管是否与工资一起发放,只要发放不征税的项目,都不计征个税。
2.现在税法不认可计提的福利费,按实际发放的福利费按14%的比例税前扣除,企业支出福利费应当有合规的票据,且发放福利费应当与员工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企业实际发放不征税项目才可以,而不是简单的拆分,有关税收筹划的内容请咨询当地纳税人俱乐部,他们会给您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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