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12月份,在预提企业所得税时,是只按照实际利润预提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其余等第二年汇清缴再处理,还是在12月份,将全年会计利润经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算出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减前三季度预提的,均在12月份预提。这二种方法的选择,有没有财会或税务的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就地预交就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税,年终再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抵减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预缴--指季度结束,就截止到本季度末的利润总额累计预缴所得税。查账征收。
定率征收的企业是按截止到本季度末的营业收入累计预缴所得税。
营业收入*所得率*所得税率=应预缴所得税额(一季度)
营业收入*所得率*所得税率=应预缴所得税额-以前季度已经预缴数=本季度实际应补缴数(二、三、四季度)
如何预缴--季度末,向税务机关做所得税申报,缴纳(自核自缴),年度终了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