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将转租的写字楼租赁给我司控股25%B公司(该公司为上市公司),B公司2019年已发布公告办公地址已变更为我司出租地,但税务未备案;B公司的分公司已在税务备案备案地址为我司出租的租赁地部分写字楼,问题如下:1、我司收到B公司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票给B公司,购买方开票地址为山东,而不是我司出租地,是否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贵公司的开票单位与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点不符,应重新到不动产所在地开票纳税。
虚开增税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个人理解贵公司应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票,但是属于违返税法相关规定行为。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