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同时兼营贸易业务及提供转供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但是本地税务部门在检查时提出贸易收入及转供收入要从销售总额中扣除,请问他们提的合不合理,有什么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没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