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通过保险公司为员工参保了健康保险和人身保险,这部分支出可以按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补充医疗保险\\\\\\\"一样税前扣除吗?健康保险是免税的普通发票,人身保险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