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2019年10-12月电子税务局申报预交所得税—-可以研发费用加计吗?
1、需要会计上做预估研发费?会使全年利润表费用出现虚增。
2、还是会计不做预估,直接申报加上研发费用?会使电子税务局的报表与上报的利润表不一致,感觉系统会提示钩稽关系问题吧?!
3、还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10-12月申报所得税研发加计扣除呢?即不影响年度利润报表,也能使所得税申报正常?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