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雇佣卖场促销员并发放工资,因为都是临时性的,也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此部分发放的工资我公司要在税前列支,是否必须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在发放时是按劳务报酬还是按照综合所得申报个税?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贵公司聘用的人员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且每周工作不到24小时,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可以以工资形式进行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贵公司以工资形式列支时需要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由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