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普通合伙企业向有限公司进行长期投资,被投资公司发生减资行为,需要偿还合伙企业投资金额以及其持股比例部分产生的增值,合伙企业均为自然人合伙,请问:1、“先分后税”按照什么原则进行?是投资比例还是约定比例?2、合伙企业收到的实际款项包括投资款项和增值部分,如何缴纳个税?3、个税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计征个税还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主征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分的原则是合伙人约定,可能是投资比例,也可能是约定比例,这个税法没有规定。
2、投资收益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投资收益按“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