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股东用自己的著作权进行增资,并且给企业开发票了,金额是1000万,该项著作权已经转让到公司名下。转让合同上注明摊销的年限是3年。
公司的财务按照合同中注明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每年摊销333.34万,进入费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
请问老师这么做处理正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即将软件著作权转让到所投资的公司名下。
因此,软件著作权可以用于投资。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软件著作权可按10年摊销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