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老师您好:
10月份我们这边的国税对所有的商贸企业进行了检查,硬性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增值税负不得低于1.26%,小规模的商贸企业按领用发票面额定,领万元版的月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0元,缴纳税款不得低于800元。否则从1-10月一律要补。现我想咨询一下:(1)是否有这样的新文件规定出台?(2)对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所得税实行核定税率征收,地税个人所得税也实行核定税率征收,购入成本费用没能准确核算,这是否存在税务局对账务处理成本费用核算规范要求?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程立元 专家解答如下:(1)没有这样的新文件规定出台,完全进当地税务机关自己制定的政策。如果打官司,税务机关肯定会败诉。
(2)对于帐务不健全或成本费用不实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