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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固定资产界定问题

2020-03-12 00:29:22
提出如下问题:
物业公司(房开所属物业公司)为解决商业物业项目电梯维修问题,更换了4台电梯,金额65万。合同由物业公司与电梯供货方签订,但实际物业所有人是开发商,供货方按合同开具发票给物业公司。此笔费用无法跟开发商收回,物业公司对此笔业务该如何处理?能否做固定资产入账?如果做固定资产,后期若物业公司撤场,该固定资产又如何进行清理?如果直接将该笔支付业务做主营业务成本——维修费用,是否会有涉税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物业公司应做固定资产入账。后期若物业公司撤场,该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可以直接计入费用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成文日期:2018-8-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现就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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