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大成方略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下设五家全资子公司,与子公司形成股权的原因为,下设的五家子公司以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后来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政府为了政企分开,明晰产权,政府按这五家企业改制时的净资产无偿划归到我单位进行管理,我公司财务上做长期股权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增加,同时做了工商变更手续。根据政府规定,每年有盈利的子公司需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通过我公司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于所属子公司有盈有亏,我单位将盈利单位上缴的这部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盈亏相抵后的金额上缴给财政,结余部分做为投资收益处理。
问题:我单位做为投资收益的这部分收益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您单位做为投资收益的这部分收益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