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于道路运输物流企业,是A公司(既我公司的母公司)全资投资设立的子公司,A公司属于商业零售企业,而我公司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也系从A公司承租来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第一点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我公司承租的A公司的仓储设施用地,A公司在申报土地使用税时能否按照以上规定,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谢谢答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A公司在申报土地使用税时能按照以上规定,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