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之前我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收到北京通用机打发票,用印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下可以正常查询真伪,但无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平台下验证。请问此类机打发票是否现在仍可以使用。
你们的回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以下文件规定,应不能使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追问:
按上述说的只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也就是发票章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应该可以用呀,怎么你们回复不能用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国、地税合并之后,新挂牌的税务机关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局”。税务机关的名称改变了,“**国家税务局”这样的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包含“**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发票,2019年1月1日起不能使用了。
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