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1、单位是经营出租农贸市场摊位服务企业。主营收入为出租摊位租金,春节疫情期间,响应省市级政府“菜篮子”保供稳价的号召,配合政府保供稳价行动,获得区级政府奖励补助,补助款是否享受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2、疫情期间减免摊位租金,是否可以直接在次月租金发票中减免,按租金余额申报纳税?3、公司享受增值税附加税费减半征收,计提附加税费是否同样按减半计提?减半征收税费不需要做帐务分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第八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疫情期间减免摊位租金,可以直接在次月租金发票中减免,按租金余额申报纳税。
公司享受增值税附加税费减半征收,计提附加税费同样按减半计提。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