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1、我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现与巴西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市场推广协议,每季度向境外支付一次推广费。我公司在支付前,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
2、我公司与境外东帝汶公司签署了在东帝汶租车协议,请问:在付境外东帝汶汽车租赁费前是否代扣增值税?
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问题中两项业务都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