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和当地政府签定政府购买环卫一体化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辖区各村镇、工业园区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输至垃圾终端处理点。每月对上月服务进行考核打分后进行分档对应服务费开票,确保每月25日前付款,请问老师,我公司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是都是次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2、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以上文件规定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贵公司增值税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确认,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先暂估,下月再近照实际金额进行调整。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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