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咨询:2018年120号公告和2016年89号公告比,孵化器认定条件,没有双75%的标准限制,没有单户1000平米限制,也没有了孵化时间不超过48个月规定了,是不是可以认为免税认定标准放宽了?
是不是只要科技部认定了孵化器,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2018年120号公告和2016年89号公告比政策放宽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需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需经省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4.申报享受免税政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