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为市政清扫公司,一般纳税人,只负责一个项目,去年12月份留抵进项50万元,该项目本年度免税,合同约定6月份结算全部款项1200万元,适用免税政策,去年留抵税额是否转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10条规定的 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对应税产品改为免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 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上述第二十六条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包括申报的 留抵税额。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用免税政策,去年留抵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