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注册地为常州)的母公司(注册地为北京)拟将其上海一分公司资产整体划转至我公司在上海新成立的分公司下,请问该行为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纳税主体和归属地如何界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但如果其是独立核算的,那么其是纳税主体,整体划转行为属于资产重组,不用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符合规定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要参考59号文结合您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实际操作时,建议您咨询当地纳税人俱乐部,让专家具体指导操作,这样事半功倍。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