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租赁A公司的场地用于办公场所,现由于A公司无法将水电费分割,所以我司缴纳的水电费无法取得我司抬头的水电费发票;这种情况A公司给我司开具代收代缴的服务业发票用于结算我司产生的水电费是否是合理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存在税务风险,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A公司如未做为应税项目的,贵公司可以凭代收代缴的服务业发票入账,可以税前扣除,无风险。请参考以上文件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