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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控下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吸收合并之计税基础问题

2020-06-24 23:13:28
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注册/实收资本4000万,长投4000万,没有其他业务(A公司仅是投资持股平台),B公司16年以现金2.8亿收购了A公司100%股权(A公司股权全部是自然人,B公司按2.8亿减去4000万成本,即所得2.4亿代扣代缴了个税),同时,B公司账面记了一笔长投2.8亿。(收购前,A、B公司无关联关系)

4年后即20年,B公司为理顺内部架构、提升管理效率(其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拟吸收合并A公司,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但,关于吸收进B公司的计税基础是4000万还是2.8亿,B公司财务和主管税务局意见不一,请老师帮忙分析、评判:

1、税务局认为:按59号文规定,吸收到B公司的资产(即长投)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原有的计税基础,即4000万;

2、B公司认为:16年收购A时的成本为2.8亿(账面记长投2.8亿),并按2.8亿申报了个税【(28000-4000)*20%】,因此,计税基础已变成2.8亿,而4000万仅是A公司层面的账面价值,并非实际的计税基础。

B公司、税务局意见不一。



请俱乐部老师结合文件规定,给与分析、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因为公司注册/实收资本是4000万,吸收合并应以4000万为计税基础,2.8亿万是股权价格,是A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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