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现有近200万且账龄2年以上的电子元器件和产成品存货,因产品升级、工艺改造、备货过量等原因无法再使用,计划报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请问我公司的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非正常损失指管理不善造成的,您公司的非正常损失属于产品升级等原因,个人意见是不用进项转出,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您公司的报废情况是否能界定为非管理不善造成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