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包装运营一体化服务,即包括材料费又包括服务费应该如何开具发票,是分别开具材料费和服务费还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如果贵公司的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则按您的主业来开具发票,如不是一项销售行为,是单独的销售材料或销售服务,那么属于兼营,分别开票。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