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日本总公司签订专利权合同,中间涉及:1、最初版费(一次性支付1000万日元);2、提成费(根据销售额按1%计算提成);3、实际费用(日本人支援我公司出差产生的实际交通费、出差补贴等)。这三种费用在计提后,都需要申报交纳10%代扣代缴所得税和6%增值税及附加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税【2016】附件1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确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