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因境外客户取消订单,客户对公司购买的原材料进行赔偿,此赔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因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免抵退政策,此比收入是否可免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贵公司因合同取消收到的赔偿,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基于销售行为存在而收取的,贵公司销售行为不存在,故收到的赔偿不用缴纳增值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