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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集成服务的收入确认时点

2020-09-15 16:05:20
提出如下问题:
1.工程勘探设计企业:与甲方签订设计合同,企业设计成果须待全工程施工后验收及收款,企业目前按已发生的人力成本暂估收入及成本(未开票),该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集成服务企业: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月结算工程量及付款,但甲方不提供按月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确认单,在新收入准则下,应该采用何金额计收入?时点法还是时段法?在哪个时点确认收入(收款时点还是月度工程结算递交甲方时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唯一明确的标准,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主体应当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选择产出法或者投入法确认,并且对于相似的履约义务或者相似的情况应当一致采用。
(1)产出法
产出法主要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2)投入法
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主体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以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因此,1.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约定时间的,为设备服务完万的当天。
2.贵公司应按时段确认收入,按投入法确认,按月度工程结算递交甲方的时点。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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