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实际交货20套产品,整个合同是32套产品。现在客户要求我们一次性把合同总数的32套都开销售发票给他们。账务上应该怎么处理,针对提前开的12套产品,是否可以确认收入?是否要计算销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如果贵公司已开具发票应计算增值税。2、收入确认需要符合条件才能进行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贵公司可以确人收入,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做为预收帐款进行处理,等到符合条件后再由预收帐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即可。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如果公司没有收到货款,可以做为应收帐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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