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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相关政策

2020-11-02 12:53:04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房产税企业要交到什么时候为止,如果是几十年前的房子,也是按原账面原值吗?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一些破旧仓库怎么交纳?有哪些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享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鉴于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买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应由购买方缴纳房产税。
  根据[19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件“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税房产,不分新旧程度,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1987]市税三字第834号文件“企业购入的房产,应按账面价(购入价),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和[19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根据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规定精神,对于分期付款购房,应以房屋实际应付价款总额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纳税人购入的房屋和土地,应自购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房产原值中应包含契税和预售合同交的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对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疑问告诉》(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就是对根据房产的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是不是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子原价计算交纳房产税。房子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计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提示:对于经有关部门鉴定,已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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