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原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转让2011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按简易计税5%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开专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开具专用发票。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