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B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两个法人企业合伙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C公司,C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按合伙协议约定分给合伙企业的投资人A企业、B企业。A企业从C合伙企业分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属免税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居民企业从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享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