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劳务,该境外企业在国内找了一家代收机构,我公司该像哪方取得发票?针对该问题是否有相关条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境外单位可以给你开具国外的发票,贵公司可以凭国外发票或者由其代收机构为其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文件中规定的资料,在税前扣除,请参考以上文件,您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如未用于不可抵扣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