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法人未矫情认缴注册金额,企业收到法人的钱能否作为借款记账,到底付息时需要缴纳什么税款?记账需要什么附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可以做为借款,但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上标准在税前扣除,并不能全额扣除,附件是借款合同和利息发票。法人收到利息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和其他附加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