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问题一500元以下零星开支问题,一个月付同一个人的运输费有十来次,都在500元以下,可以按次开收据入帐税前扣除吗?问题二,同一个员工的一次性年终奖可以分两次在不同月份发放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1、如果个人只是一个月一次提供服务,且没有超过500元,可以用收据税前扣除,但是您描述的这个人一个月提供好几次服务,那么这个人就不能采取按次征收,应当采取按期证收,不能用收款收据税前扣除。
2、分解发放的年终奖,只可选择一次采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其余的部分则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