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年底企业想对一些长期(三年以上)挂帐的往来帐务进行一次清理,应付款进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增值税,应收款进营业外支出是否需向税务局申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应付款进营业外收入不需要交流转税,要交所得税.
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盘盈所得、罚没所得、捐赠所得、确实无法支付的而按规定程序净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所以你们的应付款是要转收入,并计算所得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所以,依法可做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企业如果想要税前扣除,财务人员需要提前准备好以上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