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母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房产税、增值税等。另外如果有偿出租,定价有何要求、技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3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母公司提供房产给子公司使用,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房产税由子公司按房产原值缴纳。有偿出租的话,要参考同地段的出租市场价格,没有技巧,如您定的低同公允价,税务机关会核定价格。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