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收到一笔用于智能化生产车间专款专用的政府补助款,是否可以直接冲在建工程,转固后补助相应的折旧能否税前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 ,1.不可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要按政府补助准则来处理,企业在收到补助资金时 借:有关资产 贷:递延收益
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期摊销(分期计入损益: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2.如果您公司收到的补助符合以上70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此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