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购物中心开业促销,顾客可以使用购物中发放的现金劵在购物中心里所有的门店使用。请问,门店在跟购物商场结算的时需要提供哪些凭证供商场做账,商场是否可以作为销售费用?有没有安徽及江苏两地相关的条文,条例?
2、商场租赁的商铺转租给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请给出安徽及江苏的相关条文、条例。
3、租赁收入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确定收入的时间节点是什么时候?
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门店在跟购物商场结算的时,请提供现金劵及购物小票,商场可以作为销售费用。
商场租赁的商铺转租给商户,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缴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
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的人。
代管人、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受委托而在事实上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产的人。
房产税条例限制了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只有拥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需要缴纳房产税,承租人则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