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因供货方原料质量不达标,对其进行罚款,罚款收入是否需要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如果对方公司同意,贵公司可以将罚款收入折算到货款中,少付对方货款,这种方式属于折价销售也是可以的。如果贵公司与对方已结算完帐款,取得罚款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