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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销售给各供应商的MPV因部分供应商是国有企业有资产购置预算,为解决双方问题,部分配套商家通过增加配套件返利的形式,抵顶我司销售给其MPV车辆的款项。形式上表现为,我司赠送给某某供应商MPV车辆,此业务企业如何操作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21-01-22 17:01:28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对外销售给各供应商的MPV因部分供应商是国有企业有资产购置预算,为解决双方问题,部分配套商家通过增加配套件返利的形式,抵顶我司销售给其MPV车辆的款项。形式上表现为,我司赠送给某某供应商MPV车辆,此业务企业如何操作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企业是买赠,则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成本。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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