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你好!我司为武汉的一家商业零售企业,前年在异地购买了一家企业的部分资产产权(该企业与我司为同一法人),目前已取得了这样公司的商业裙楼及地下商场,因停车场无法办理产权,为了想取得该公司停车场产权,准备采用异地吸收合并方式吸收这家企业,想咨询一下老师,如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两家公司各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对双方利益最优化?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企业通过吸收合并可能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2、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税字〔1995〕48号)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对价中对于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对于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合并,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对于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贵公司可以到我们俱乐部现场进行一下相关税收筹划的咨询,按规定在这里不能直接为您解答。谢谢您的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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